时间:2023-04-08 00:41:13 | 浏览:38
6月22日,高州市在鉴江民俗文化馆召开高凉南山彩玉授牌仪式暨好心高凉玉石文化推介会,中国观赏石协会领导正式为高凉南山彩玉授牌。这标志着,广东喜添一个玉石品种。高凉南山彩玉的命名及玉石文化推广,将为当地群众带来新的增收渠道。
高凉南山彩玉硬度与翡翠同等
拍卖现场
高凉南山彩玉产自广东省高州市北部山区。早在宋朝时期,便广为赏石名家争相赏玩收藏。宋庆元元年,副丞相洪迈得到时任广西转运使(广西最高行政长官)朱希颜所赠的两块高州石屏(图文彩玉),欣喜不已,又闻是潘仙人炼丹时“遗丹剂堕地”融结而成,盛赞此石珍贵无比,世人难得,可与著名诗人范成大所赞赏的“石柏”媲美,于是写下“高州石屏记”,镌刻于广西桂林龙隐岩上以记述之。今天,高州彩玉被广大奇石爱好者视为新贵,并深受石界资深人士推崇,更有作品在全国乃至国际展评中荣获金奖。2014年1月14日,高州彩玉被中国观赏石命名评定委员会正式命名为:高凉南山彩玉。
高州古名高凉,南山既有岭南山脉之意,也有“人养玉,玉养人”、益寿延年、寿比南山之意。此乃高凉南山彩玉名字的由来。
高凉南山彩玉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SiO2),含铁、铬、猛、铷、磷等多种微量元素,摩氏硬度6.5—7,硬度与翡翠同等,密度2.67g/cm3,由于该玉所含的微量元素不同,而呈现红、黄、白、黑、绿等多种颜色。
高凉南山彩玉,凸显高硬度、高水头、高通透、高晕彩的特性。既具翡翠的光泽,又有和田的温润,更呈南红玛瑙的鲜艳色彩,独树一帜,引领风骚。为雕刻良材,极具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南宋副丞相对之称赞不已
在广西桂林漓江边上的龙隐岩,有很多石刻,其中有一件《高州石屏记》,为南宋洪迈所写、朱希颜题跋刊刻,文中的“石屏”是指形状类似树木或其它植物,也可能是质地、纹理隐现树木或其他植物形状的石块,正是珍稀的天然奇石。
《高州石屏记》全文如下:
“高州茂名县,本唐潘州也。县界有黄尖岭。父老言昔日有仙人姓潘,居此炼丹。近十数年来,工人入山凿石,乃得树木屏于石中,盖仙所遗丹剂堕地。融结者一层复一层,殆可揭取,但枝叶端正者,百无一二。民黄氏擅此山,外人欲采伐,则先以盐彩与之,然后入山祀土神毕,徐徐施工。朱子渊为桂帅,致两屏遗予。老干扶疏,上挟云气,下临广漠,混然天成,略无斧凿一迹。非若祁阳所产,借人力磨制,故痕腭高下,失其自然也。又云海函万族,无所不有。范石湖《虞衡志》尝载石柏,今方得一株,自海底石块上生。根株盘错,枝叶如画。其色紫,其根白,其质皆石也。天阴雨时,必有水珠在叶上枝间,亦有柏子,皆石脂凝结而成。朱子渊赋诗云:海物难穷造化奇,后凋惟有岁寒知。谁将修月黄金斧,斫就凌霜紫玉枝。直干渠容尘点流,灵根偏与石相宜。天然不假栽培力,肯逐春风盛与衰。予和之云:海底灵根石效奇,山经地志不曾知。凝酥幻出珠千颗,柒紫装成玉一枝。鹤骨龙姿随质见,鸾栖凤宿与相宜。元戎高唱真难和,愧我年来笔力衰。又有石梅石松则未之见也。右已载于夷坚支景中。庆元元年九月十五日野处老人洪迈景卢书 ……庆元改元十月既望新安朱希颜跋刻。”
按文中所记,这种石屏产于高州茂名县(即今高州市)黄尖岭,是由一位姓潘的仙人(即西晋时期岭南道教先驱潘茂名),在炼丹时不慎丹剂堕地融结而成的。这些石屏在地下一层一层地覆盖,很难揭取,特别是那些枝叶端正的石屏更加罕见。这种石屏珍贵无比,世人很难得到。黄尖岭被一个姓黄的山民所占有,谁想得到这种石屏,必须以盐或彩缎馈赠山民,然后才被允许进山,待祭祀山神土神后,方能慢慢开采。“桂帅朱子渊”偶然获得了两块石屏并转赠给洪迈,洪非常欣赏,认为这种石屏浑然天成,毫无人工斧凿痕迹,不像祁阳所出产的石屏,由人工磨制,痕迹很重。并可与范成大所赞赏的“石柏”比美。自然造就的名石让洪迈欣喜不已,因此写下了这篇《高州石屏记》。
作者洪迈(公元1123~1202年)是南宋著名学者,字景卢,号容斋,别号野处,江西鄱阳(今江西波阳)人。绍兴年间进士,官至端明殿学士、副丞相。以善写反映古今奇闻逸事的笔记小说著称于史,撰有《容斋随笔》《夷坚志》等。刻碑者朱希颜,字子渊,安徽新安人,隆庆元年(公元1163年)进士,先后任广西转运使、经略安抚使,在桂林留下了不少石刻作品。他们两个素有交情,洪迈一生耽于泉石,是个玩石名家,但一直耻于不知石屏为何物,直到得到了朱希颜赠送的这两块“老干扶疏,上挟云气,下临广漠”的高州石屏,才了结了他对石屏多年的好奇心。
毛泽东与《高州石屏记》作者洪迈
《高州石屏记》作者洪迈,是南宋著名文学家、赏石名家,官至端明殿大学士、副丞相,他匠心力作《容斋随笔》被《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推为南宋笔记小说之冠,内容广涉历史、文学、哲学、艺术,资料丰富,格调高雅,议论精彩,考证确切,思想深刻,被历代名人誉为“垂范后世”佳作。
一代伟人毛泽东,一生博览群书。在瀚如烟海的古今中外的历史文学长河中,文学巨匠很多,而毛泽东极其崇拜南宋洪迈,为洪迈的博学强记、卓绝才华、深邃的思想所折服。尤其对洪迈的《容斋随笔》情有独钟,爱不释卷。在战火纷飞的三、四十年代,无论环境多么艰辛,战争多么残酷,行军多么匆忙,行装多么简便,日用品可以扔掉,但《容斋随笔》这本书案头书却从延安带到西柏坡,又从西柏坡带到北京。和平年代毛泽东到地方视察,此书也随身携带。书中圈圈、点点、划划,批注无数。毛泽东秘书逢先知说,1976年9月8日5时50分,主席在医生抢救的情况下还读该书7分钟,洪迈《容斋随笔》成为毛泽东生前最后读的一本书。
一块高凉南山彩玉的传说
高州境内大王岭有一村民黄氏,本穷得丁当响,近年竟盖新楼,娶婆娘,村人甚觉奇怪。
原来,有一天,倾盆大雨,山洪爆发,黄氏去河中赶鸭。冒雨来到河边,电闪雷鸣中发现一道亮光,近看,沙堆中冲出一石,叫来几位村民把它抬回家中,此石质地玉润,红中泛着金黄,金黄中透着玫瑰红,几道黑线清晰,居中有一圈,如天上一轮圆月,旁一嫦娥,裙裾飘飞,脉脉含情追月状,这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名石“嫦娥奔月”。好石者闻说争相来看,黄氏应接不暇,让人看了一次,就变换一次收藏的地点,谷篢收过,床底收过,挖地洞也收过,很多人想一睹其芳容,被拒之门外。不久,阳春有一高人闻讯而至,见了这一宝石,当晚高人就反栓着门,和这块宝石一起过夜,也不知讨价还价多久……最后再也见不到“嫦娥奔月”的踪影了。
十多年前,“嫦娥奔月”现身粤西最大的阳春神州奇石馆,开价128万元,并作为镇馆之宝。后转辗到珠三角,一说是被转卖到寿石之乡韩国,还有说转辗到水石之乡日本。但到底花落谁家,不得而知。也闻高州曾有人愿用78万元购回这尊高凉瑰宝——“嫦娥奔月”,因一时未谈妥,暂成遗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亮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袁亮上诉请求,判决袁亮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今年1月份各省集中下调公立医院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单人单检从每人份120元以上降至80元左右。截至9月16日,已有广东、湖北、上海、天津、河北等共计30个省份下调公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绝大多数省份将单人单检价格降至每人份60元或更低水平,10人混检价格降至每人份15元或更低水平。
利用离婚冷静期,对夫妻之间的婚姻危机,通过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改变了过去通行的对初次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离婚情形时,径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简单做法。湖滨区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中,积极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具体分为案件审理中和结案后两个阶段,审理中一般为7至15天,结案后一般为三个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一次。
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报记者丁力辛摄 近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西柏坡人民法庭利用“‘冀’时调”在线调解平台调解一件离婚纠纷案,在河北法院视察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调解。“‘冀’时调”在线调解平台于2020年7月在河北全省启用,法官利用网络视频调解纠纷,当事人通过微信接受调解,当事人不出家门就可解决纠纷。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慈化法庭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庭解民忧”活动,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能动司法,妥善调处了一起父母不愿抚养残疾未成年女儿的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未履行生效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导致该生效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无法得到履行,明显侵害了国家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法官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对离婚问题进行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随后,法官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征求双方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双方均表示认可,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法官来到粟城乡柏管寺村,巡回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日前,北票法院第二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进行到被告答辩时,旁听人员于某甲先与旁听人员杨某在审判庭内发生言语冲突。审判员口头警告双方注意法庭纪律后,于某甲仍不理会,继续与杨某争吵。审判员指令司法警察将于某甲和杨某带离法庭,旁听人员于某甲的妹妹于某乙随后也离开审判庭。
她主张,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虽然是办理“离婚”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情况,无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